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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于公開征求《榆林市人大常委會關于流浪犬管理決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0-05-29 14:51 來源: 政務信息中心

          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現將《榆林市人大常委會關于流浪犬管理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請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征求意見稿全文登載在榆林人大網(http://www.ylrdw.gov.cn)以及榆林市人民政府網(http://www.yl.gov.cn),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于2020年6月15日前以信件、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請注明姓名及聯系方式)反饋給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感謝您對我市地方立法的支持!

          聯系人:王 勇

          電 話:0912—3860217

          傳 真:0912—3860217

          電子郵箱:ylrdfgw0912@163.com

          通訊地址:榆林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榆林市高新區榆溪大道市人大508室,郵編:719000)



          榆林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0年5月25日              

          榆林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流浪犬管理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為了加強流浪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文明和諧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流浪犬的捕捉、收容、處置等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分工、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的原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本決定所稱流浪犬,是指在戶外無人管理且無法查明養犬人或者無法與養犬人取得聯系的犬。

          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農業農村(畜牧獸醫)、衛生健康等部門參加的流浪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流浪犬管理工作,并將流浪犬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三、公安機關是流浪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流浪犬的組織捕捉、收容管理、擾民傷人事件處置以及狂犬的捕殺等工作。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流浪犬的檢疫、免疫及無害化處理的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患狂犬病疫情的防控、監測以及防治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浪犬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流浪犬管理相關工作。

          四、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流浪犬管理相關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依法登記的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參與流浪犬的收留、領養等活動。

          五、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組織捕捉流浪犬,并送交犬只收容所。

          六、養犬人和養犬單位不得遺棄犬只,將放棄飼養的犬只應當送交犬只收容所。

          單位和個人發現流浪犬的,及時報告公安部門或者可以將犬只送至犬只收容所。

          七、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根據流浪犬管理工作需要,應當通過自行建設或者購買服務等其他方式提供犬只收容所,收留處置流浪、送交的犬只。犬只收容機構不得從事犬只經營活動。

          犬只收容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的條件,制定犬只收容工作規范,配備相關的專業人員和設施。

          八、犬只收容所對能夠與養犬人取得聯系的,應當通知養犬人在五個工作日內認領犬只,養犬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認領的,視為棄養。  

          犬只收容所接收具備飼養條件的棄養、無主犬只,經檢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領養條件的個人和單位領養。

          犬只收容所對在收容飼養過程中死亡的犬只,應當按照動物防疫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流浪犬的收容、捕捉以及認(領)養的具體制度由公安機關制定。

          九、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清理影響市容市貌的犬只糞便、組織收集無主犬尸,并送至有資質的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十、從事犬只的捕捉、運輸、檢驗檢疫、隔離、飼養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處理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上報。

          十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積極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犬知識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十二、遺棄、逃逸的犬只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流浪犬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第三人依法承擔責任。

          十三、負有流浪犬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本決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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