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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榆林市司法局關于《榆林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公告
          發布時間:2019-07-18 16:11 來源: 信息辦

          為進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拓寬公眾參與立法的渠道,廣泛匯聚民智、集中民意,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起草的《榆林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面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提出的修改意見應以信件、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反饋,請一并說明意見依據及理由,注明姓名及聯系方式。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9年8月19日。

          通信地址:陜西省榆林市高新區長興路253號(桃園小區南門)榆林市司法局立法科

          郵政編碼:719000     電話:0912-3525263(傳真)

          電子郵箱:ylssfjlfk@163.com

          榆林市司法局                                 

          2019年7月18日                               

          榆林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減少電梯故障和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陜西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選型配置、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應急救援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政府職責】電梯安全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h(區)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為電梯應急救援、電梯安全專項監督檢查等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工作協調、考核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使用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部門職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部門負責對建設項目中電梯規格、數量配置及建筑配套的設計審查以及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的建筑質量等監督管理。

          工業信息化部門負責協調通信運營企業加強電梯井道移動通信網絡建設,實現通訊網絡信號全覆蓋。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行為,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電梯安全事故實施應急救援;配合處置涉及因封停電梯或電梯事故而引發的不穩定事件。

          安監、住建、交通、物價、消防、工商、教育、商務、旅游、衛生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鼓勵倡導】本市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公共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的電梯應當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章 電梯選型配置和安裝、改造、修理

          第六條【設計要求】電梯規格和數量配置應當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國家、省、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建設項目的電梯規格、數量及建筑配套設計等內容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發放審查合格文件。

          第七條【建設要求】建設單位應當依據設計要求采購電梯。

          公眾聚集場所及住宅新安裝或移裝的乘客電梯,供電系統未設置雙回路供電的,應當配置備用電源或者安裝電梯應急平層裝置,并配備電梯視頻監控設施實施監控,監控數據應當保存三個月以上。

          第八條【安裝、改造、修理責任】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進行。原電梯制造單位已經注銷、不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難以取得聯系的,電梯使用單位經電梯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改造、修理。

          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在電梯改造完成后,更換電梯的產品銘牌,標明改造日期,以及改造單位的名稱、資質許可證件編號等信息。電梯改造單位對改造后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改造或修理單位應當對更換或加裝的電梯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

          第三章 電梯使用和維護保養

          第九條【使用單位界定】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對電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安全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電梯使用單位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電梯服務單位管理的電梯,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電梯服務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電梯服務單位管理的電梯,屬于單一產權所有人自行管理的,該產權所有人為電梯使用單位;共有產權的電梯,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議明確電梯使用單位,協議不成的,所有權人均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使用權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電梯安全管理責任,使用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產權所有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新安裝電梯尚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五)市政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等公益性事業使用的電梯,其管理機構為電梯使用單位。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的,由電梯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協調相關單位和個人落實使用單位。

          未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使用單位責任】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證電梯處于安全和適宜運行的狀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急要求】必須保證在用電梯應急照明電源能夠正常接通使用,應急報警裝置和通話裝置完好,保證聯絡暢通。

          (二)【使用單位變更】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電梯超期未檢且使用單位與使用登記信息不符的,檢驗機構在檢驗報告中備注實際使用單位信息。

          (三)【電梯報廢、拆除】電梯需要進行報廢、拆除的,電梯使用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并應當自報廢、拆除完成后三十日內辦理相關手續。

          (四)【改造、移裝】電梯需要進行改造、移裝的,電梯使用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并應當自改造、移裝完成后三十日內辦理相關手續。

          (五)【停用和啟用】在用電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封停電梯,在顯著位置設置停用警示標識,落實必要的防護措施,切斷電梯主電源,并在停用后三十日內填寫《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登記表》,告知使用登記機關。重新啟用時,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自行檢查,到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啟用手續;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有關要求進行檢驗。

          (六)【電梯安全技術檔案】電梯使用單位應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2)設備及其零部件、安全保護裝置的產品技術文件;

          (3)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的有關資料、報告;

          (4)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維護保養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救援演練記錄;

          (5)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報告,定期檢驗報告;

          (6)設備運行故障與事故記錄。

          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救援演練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4年,其他資料應當長期保存。

          使用單位變更時,應當隨機移交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一條【維保單位職責】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人員要求】根據相關安全技術規范配備足夠的、具有相應資格的電梯維護保養人員;

          (二)【故障排除】確保維護保養值班電話二十四小時有效應答,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予以排除,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或者事故通知后,維護保養人員應當在三十分鐘內抵達現場,實施救援;

          (三)【保養檔案】建立每部電梯維護保養檔案,并歸入電梯技術檔案,檔案至少保存四年;

          (四)【隱患排除】在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難以消除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同時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五)【資格審查】依法取得資質的維保單位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必須在本市設置滿足業務需要的固定辦公場所,配備與其業務量相適應的管理、作業人員和必要的施工設備,首次開展維護保養業務前,應到所在地設區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相關資質資料。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通過網站公開已經提交資質證明的維護保養單位相關信息。

          (六)【維保合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書面維護保養合同。維護保養單位發生變更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持維護保養合同,在合同生效后七日內到設區的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不得因變更維護保養單位影響電梯維護保養。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檢驗檢測及安全評估

          第十二條【服務規定】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接到電梯檢驗、檢測申請后,應當及時安排。檢驗、檢測完成后,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對經檢驗合格的電梯,應當同時出具電梯使用標志。

          第十三條【定檢要求】電梯檢驗機構不得對存在以下情形的電梯實施定期檢驗:

          (一)未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未與維護保養單位簽訂有效的維護保養合同的;

          (三)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電梯維護保養規則》的規定,對所維護保養的電梯提供維護保養記錄及定期自檢記錄(報告)的;

          (四)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整改,未整改的。

          第十四條【檢驗檢測機構告知義務】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

          檢驗、檢測機構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二)非法生產、非法維護保養電梯的;

          (三)在用電梯未落實使用單位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電梯使用登記;

          (五)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的。

          第十五條【安全評估】電梯整機或者主要部件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評估結論確定電梯繼續使用或者進行修理、改造、更新、報廢。

          受委托進行電梯安全評估的單位(機構)應當作出客觀、公正、明確的評估結論,并對評估結論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應急救援

          第十六條【監管措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使用、維保單位或者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依法責令限期整改。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責令暫時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監管重點】行業主管部門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應急救援和投訴舉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96333”平臺為基礎,建立電梯應急處置快速反應和投訴舉報機制,接到投訴舉報和報警信息后,按照預案程序及時處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七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及住宅新安裝或移裝的乘客電梯,建設單位未設置供電系統雙回路供電、配置備用電源、安裝電梯應急平層裝置之一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不予實施監督檢驗。(依據《TSG T7001-2009》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2.8.9)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電梯改造單位未在電梯改造完成后更換銘牌,標明有關信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80條第1項、《TSG T7001-2009》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4.7.1)

          第二十一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按規定保證電梯應急照明和緊急報警裝置正常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83條第3項、《TSG T7001-2009》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4.8.1、4.8.2)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依據《陜西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40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三項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報廢、拆除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84條第3項)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四項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改造、移裝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83條第1項)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五項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停用和啟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84條第3項)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按規定建立、保存安全技術檔案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依據《陜西省電梯管理辦法》第45條)

          第二十二條【法律責任】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履行規定職責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86條第1項)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二、三、四項規定,未履行規定職責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依據《陜西省電梯管理辦法》第46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暫停開展維保業務。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93條第1款第2項)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陜西省電梯管理辦法》第47條)

          第二十五條【援引條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依據《陜西省電梯管理辦法》第48條)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名詞解釋】本辦法所稱的公眾聚集場所是指政務中心、學校、幼兒園、醫院、地鐵、地下通道、車站、商場、體育場館、旅游景點、會展場館、公園等場所。

          第二十七條 【排除適用】居民家庭自用(不對社會公眾開放)電梯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實施時間及有效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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